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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
1.动物福利概念: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 well-being)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
2.历史和现状:
1822年,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两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
英国爱丁堡大学应用动物行为与动物福利高级讲师纳塔丽•沃伦博士介绍:英国最早的动物福利法案,也是把动物仅仅看作是财产,而没考虑动物本身应该享有的“权利”。1776年,一个叫劳伦斯的人从法律角度提出:没有人因为残忍地虐待动物而受过处罚,他唯一的罪行是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这些法律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鼓励养动物的人以最好的措施对待动物,对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用这些标准
对其起诉。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法律不仅对残忍地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构成“允许残忍”,也要被判监禁。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基本上,在19世纪以内,欧洲国家基本都完成了对动物福利的基本规定。到了20世纪的20-30年代,这一体系已比较成熟。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
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而中国大陆的相关条例包括: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列里面也相关的条款规定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但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3.实验动物痛苦和舒适的指标
动物的痛苦(suffering)和舒适(
well-being)应具有明确指标进行判断。主要指标有身体、健康、行为状态、生产性、生理和生化状态等,为了达到正常的身体、健康、行为状态,必须做到
一下六点:
(1)
提供适合的、足够的食物和水以及进行精心的照料。
(2)
合适的自然环境和动物生存环境,饲养密度及单位面积的实验动物数量要适中。
(3)
表现其正常行为方式的机会;行为状态十分重要的指标,很多行为指标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
(4)
实验动物的安乐和健康状态应由合适的人员观察,以防止疼痛或可避免的痛苦、不适或持续伤害。
(5)
实验动物繁殖、饲养或使用的环境条件必须每日检查
(6)
要做出安排确保尽可能快的消除所发现的任何缺陷或痛苦。
为了保证实验动物福利,必须改善饲养环境及条件、加强饲养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资质、职业素质,运输过程也要确保实验动物福利,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的健康检查与检疫,实验中应在不违反科学的原则下,减轻痛苦,遵循“3R”原则,处置动物应
采用安乐死。
4. 实验动物的“3R”原则
Reduction(减少)是指在科学研究中,是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实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实验数据的的科学方法。
Replacement(替代)是指使用其他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试验或其他研究课题
并达到研究目的的方法。或者是使用没有知觉的实验材料代替以往使用神志清醒地获得脊椎动物进行试验的一种科学方法。
Refinement(优化)是指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改进条件、善待动物、提高动物福利;或完善试验程序和改进实验技术,避免或减轻给动物造成的与
实验目的无关的疼痛和紧张不安的科学方法
5.国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国外实验动物法规
美国:AAALAC(国际实验动物管理评估与认证协会)
《动物福利法》《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测试、科研和培训中脊椎动物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日本:JSLA(
日本实验动物协会)
《动物保护及管理法》《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法》《GLP标准》
加拿大:CCAC(加拿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防止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法》《动物使用保护(麻醉)法》《善待动物法》《医学法》
澳大利亚:ANZCCART(加拿大和新西兰研究和教育用动物管理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法》
6.我国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实验动物管理条列》《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7.我公司动物福利现状
随着实验动物试验的不断发展、完善,不管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客户在完成自己试验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本公司对动物福利这一方面的工作。为适应公司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提高公司的动物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的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同时不断提高公司饲养实验动物的福利水平。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研究机构内部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Institutional
Animals Care and Use Committees of Gaoyao Kangda
Laboratory Animals S&T Co.,Ltd),简称IACUC。
IACUC对公司的动物饲养管理、设施建设、员工培训、原始资料管理、动物福利保护和相关法规遵循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规范和监督。IACUC对公司开展的每个应用动物进行
实验研究的项目方案有权进行独立审核,提出合理建议,保证完成实验的同时对实验动物造成的伤害最小。
同时公司动物实验部根据国内外公司或科研机构的建议,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给实验动物增加一系列的娱乐项目(Enrichment),如:动物
饲育室每天定时播放音乐,给实验动物提供多种玩具,每周定期投放花生、大米、水果等,以丰富实验动物的生活。
公司于2008年9月着手
准备国际实验动物管理评估及认证协会(AAALAC,
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Care International)的认证工作。计划2009年年底获得该组织的国际性认证,以促进高品质的动物管理及应用,推动生命科学的研究和教育。这也将极大地改善和提
高我公司的动物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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